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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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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