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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6
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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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