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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23 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
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