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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3 條
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
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