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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 10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