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0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1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