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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57 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