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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
    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
    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
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
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 34- 4 條
被害人之遺屬得申請扶助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國家於支付扶助金後,於扶助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有求償權。但求償權之行使耗費過鉅或礙難行使時,得不予求償
。
受領之扶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還之:
一、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扶助金。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扶助金者,並加計自受領日起計算之法
    定利息。
三、已受有損害賠償或外國犯罪被害補償之給付者,於其所受之金額內返
    還之。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
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
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
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最高金額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數額,法務部得因情勢
變更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