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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33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
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