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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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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