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4:59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