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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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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本部所屬矯正機關均不得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