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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7
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本部所屬矯正機關均不得受理
    。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7
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本部所屬矯正機關均不得受理
    。
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7
七  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本部所屬監、院、所均不得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