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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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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 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 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