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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3
三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 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 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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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 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 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