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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3 條
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
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
三、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
二、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