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 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 三、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 二、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對未吸菸或戒菸 之受刑人,施以左列之獎賞: 一、增加接見一次至三次。 二、增加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