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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7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
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