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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
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
  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