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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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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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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7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 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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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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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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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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