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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矯正
機關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
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