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矯正 機關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 人員派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監所 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派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監所辦理本基金業務 ,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調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僱工 作人員,其員額循預算程序辦理。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輸事一人至三人,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