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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矯正
機關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
人員派兼之。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矯正
機關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
人員派兼之。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監所
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派兼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監所辦理本基金業務
  ,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調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僱工
  作人員,其員額循預算程序辦理。
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輸事一人至三人,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