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
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學生、受處分人
、被告、受戒治人及收容少年;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
定之犯罪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