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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茲因法務部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業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裁撤或改制為
監獄,爰刪除技能訓練所及受處分人等文字,文字並酌作修正;另配合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已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爰配合修正其名稱。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業於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爰刪除「
少年輔育院」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