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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
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
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