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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
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
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
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
受該管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
、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並以矯治
被收容少年之身心,使其適於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