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
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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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 一、依一般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四條隸屬事項移至第二條。
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已將各級法院檢察處之名稱修正為「檢察署」。本通則自應
配合修正。
三、送請立法院奪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已將「管訓事件」之名稱修正為「保
護事件」。本通則自應配合修正。
四、修正後法院組織決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視其業務繁
簡,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目前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設有所務科,綜理所屬少年觀護所行政事務,將少年觀護所之隸屬層級
比照看守所予以提高,改隸高等法院檢察署,可收統一事權,監督步調一致之效果
,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九條第二一項立法之精神?
五、現行行政體制,少年觀護所雖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行政事務,諸如人事調派
、會計預算、房舍之增建、改建等均分屬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將其改隸高等
法院檢察署,亦符實際現況。
六、少年觀護所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層次過低,屬法務部之四級單位,致其編制員額
、人員之官職等偏低,影響工作士氣。故直隸於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提升其編制,
俾能有效執行所賦予之任務,并利監、院、所人事交流。
七、規定關於羈押少年被告事項仍受該管法院及檢察署之督導,不受隸屬關係變更之影
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