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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0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