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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0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29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 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