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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1 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
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
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