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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24 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 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