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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4 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
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