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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24 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
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
措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