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89 條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
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