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 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