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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89 條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
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80 條
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