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26 條
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