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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26 條
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