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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3
三、檢察長對於案情重大之案件,得隨時指派其他檢察官,組成偵辦小組
    辦理。有關拘提、逮捕、傳喚、自首到案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應否聲
    請羈押,由偵辦小組檢察官決定之。如意見不一致不能決定時,報請
    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