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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3
三、檢察長對於案情重大之案件,得隨時指派其他檢察官,組成偵辦小組
    辦理。有關拘提、逮捕、傳喚、自首到案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應否聲
    請羈押,由偵辦小組檢察官決定之。如意見不一致不能決定時,報請
    檢察長決定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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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長對於案情重大案件,得隨時指派其他檢察官,組成偵辦小組辦
    理。有關傳喚、拘提、逮捕、自首到案之被告,應否羈押,由偵辦小
    組檢察官決定之。如意見不一致不能決定時,報請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