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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3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於「案情重大」之後,加列「之案件」三字,以資明確。
二、配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章節次序,將「傳喚、拘提、逮捕、自首到案」順序調整、
    增列並修正為「拘提、逮捕、傳喚、自首到案或自行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