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8
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