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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31
三十一、檢察官對於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
        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重複為之。
        實施前項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
        其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聯繫窗口)負責聯繫
        、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於確有必要於上班時
        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小之方式實施,並
        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
        執行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