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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檢察官對於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
        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重複為之。
        實施前項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
        其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聯繫窗口)負責聯繫
        、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於確有必要於上班時
        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小之方式實施,並
        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
        執行發生影響。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31
三十一、檢察官對於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
        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重複為之。
        實施前項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
        其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聯繫窗口)負責聯繫
        、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於確有必要於上班時
        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小之方式實施,並
        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
        執行發生影響。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6
二十六  檢察官對於第九點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有絕對必
        要,應避免重複為之。實施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
        代表之人員在場,如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 (聯
        繫窗口) 負責聯繫、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如
        確有必要於上班時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
        小之方式實施,並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
        人員公務、業務之執行發生影響。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23
二十三  檢察官對於第九點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有絕對必
        要,應避免重複為之。實施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
        代表之人員在場,如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 (聯
        繫窗口 )負責聯繫、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如
        確有必要於上班時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
        小之方式實施,並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
        人員公務、業務之執行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