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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30
三十、實施或執行搜索、扣押,於有必要時,得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
      場、禁止有關人員在場或離去,對於不聽從制止者,執行人員得命
      令其離去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迄執行終了。
      實施或執行搜索、扣押,遇有辯護人請求在場,應斟酌有無妨礙搜
      索、扣押之執行,以決定是否准許;於准許後,認有妨害搜索、扣
      押之執行者,得排除其在場。但於現場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訊
      問者,應准辯護人在場陪同。
      採行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措施,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均應記明於
      搜索、扣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