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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0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
    或扣押時在場。」就偵查中之辯護人顯係有意排除,自得斟酌辯護人在場有無妨
    礙搜索、扣押之執行,而決定是否准許辯護人在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本點但書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