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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3
十三、檢察官對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
      時,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
      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
      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
      。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前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
      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