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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檢察官對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
      時,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
      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
      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
      。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前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
      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3
十三、檢察官對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
      時,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
      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
      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
      。
      承辦檢察官不同意前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
      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9
九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時,
    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院聲請
    搜索票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
    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
    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如承辦檢察官有不同意
    見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
    式處理。上揭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9
九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政府相當於部會級及其所
    屬一級以上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時,
    除情況急迫,確有絕對必要即時依法逕行搜索者外,應於向法院聲請
    搜索票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
    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
    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如承辦檢察官有不同意
    見時,應依法務部訂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
    式處理。上揭研商結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