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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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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聲請調取票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不得聲明
    不服。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如仍認為確有調取之必要時,得再補充相
    關事證後,重新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