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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8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調取票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然確有聲請該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
    者資料之必要時,自仍得補充相關事證後重行聲請,爰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
    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