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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8
八、聲請調取票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不得聲明
    不服。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如仍認為確有調取之必要時,得再補充相
    關事證後,重新向法院聲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8
八、聲請調取票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不得聲明
    不服。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如仍認為確有調取之必要時,得再補充相
    關事證後,重新向法院聲請。